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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学校评鉴实施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办法依专科学校法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之评鉴对象为公私立专科学校 (以下简称专科学校) 。 第 3 条 专科学校评鉴,由教育部 (以下简称本部) 自行或委讬各公私立之大学校院或学术研究机构、团体办理。 第 4 条 本部或前条受委讬之学校、机构、团体为办理专科学校评鉴,应组成评鉴委员会;其委员由本部部长就相关领域之学者专家聘任之。评鉴委员应遵守利益回避原则,以维持评鉴之客观、公正。 第 5 条 专科学校评鉴之基本类别及评鉴内容如下: 一、综合评鉴:针对专科学校之整体校务发展进行评鉴,其内容如下: (一) 行政类:包括教务、学生事务、总务、图书、资讯、人事及会计等事务。 (二) 专业类:包括各专业科、组之教育理念与目标、师资、课程、教学、图仪设备、行政管理及办学成效等。 二、专案评鉴:针对前款各目之单项评鉴项目或由本部指定之评鉴项目办理评鉴。 三、追踪评鉴:各专科学校综合评鉴、专案评鉴结果公告后,经评鉴为第七条所定三等以下者,于公告后二年内参照原评鉴类别及内容办理之后续评鉴。 第 6 条 专科学校综合评鉴之方式,分为自我评鉴及实地评鉴,其程序如下: 一、本部自行办理专科学校评鉴时,应订定评鉴计划,内容包括评鉴类别、内容、基准、方式、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经评鉴委员会审查后,由本部公告之。 二、第三条受委讬办理之学校、机构、团体办理评鉴时,应依前款所定内容拟订评鉴计划,经评鉴委员会审查后,报本部核定公告之。 三、各受评学校应依规定之期限及方式填报基本资料及各项自评表册,办理自我评鉴。 四、评鉴委员应至受评学校实地评鉴,并得参酌前款自我评鉴结果撰写评鉴报告,向评鉴委员会提出评鉴结论及建议。 五、评鉴委员会依规定议决评鉴成绩后,应于三个月内作成评鉴报告,提报本部。 六、前款评鉴结果应通知各受评学校,并由本部依程序公告。专科学校专案评鉴及追踪评鉴,准用前项方式及程序办理。 第 7 条 专科学校评鉴成绩分为下列四等: 一、一等:八十分以上者。 二、二等:七十分以上,未达八十分者。 三、三等:六十分以上,未达七十分者。 四、四等:未达六十分者。 各受评学校评鉴成绩,应经评鉴委员会讨论后议决之。但办学未满二年之学校或科、组,不另评定成绩。 第 8 条 本部得以各校评鉴之成绩,作为依专科学校法或私立学校法执行下列事项之参据: 一、专科学校申请改制技术学院审查之条件。 二、核定专科学校增减、调整科、组、班数或招生名额。 三、专科学校申请奖、补助经费之条件。 四、专科学校调整学杂费之核算指标。 第 9 条 各专科学校应依评鉴结果研提具体改进措施,纳入重大校务改进事项,其办理情形应列为追踪辅导及下次评鉴之重要事项。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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