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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吉省价经函字[2001]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吉林省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调整代理收费标准的函》(吉知函[2001]14号)收悉。经研究,并参照邻省情况,现将省内各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各专利代理机构收费属于代理性中介服务收费,应本着自愿有偿、委托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二、各专利代理机构实施服务的同时必须将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并向委托人公布,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三、各专利代理机构在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同时,须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不和违反规定设立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四、此函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专利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附件: 专利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发明│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1 │ 专利申请基本代理费 │2000│1500│1000 ──┼────────────┼────┼─────┼───── 2 │ 申请实审代理费 │1000││ ──┼────────────┼────┼─────┼───── 3 │ 申请复审代理费 │1000│1000│1000 ──┼────────────┼────┼─────┼───── 4 │ 专利权无效代理费 │3000│3000│3000 ──┼────────────┼────┼─────┼───── 5 │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代理费 │ 100/项 │ 100/项 │ 100/项 ──┼────────────┼────┼─────┼───── 6 │ 申请文件补正费(非本所│││ │ 代理的专利申请)│1000│1000│1000 ──┼────────────┼────┴─────┴───── 7 │ 代缴各种费用 │50项+邮资 ──┼────────────┼──────────────── 8 │ 检索代理费 │300 ──┼────────────┼──────────────── 9 │ 专处转让代理、中介 │按成交额5-10%提取 ──┼────────────┼──────────────── 10│ 诉讼处理 │按司法部门标准收费 ──┼────────────┼──────────────── 11│ 专利法律顾问费 │5000/年 ──┼────────────┼──────────────── 12│ 制图费 │50-70/幅 ──┼────────────┼──────────────── 13│ 委托专利转让费 │100 ──┼────────────┼──────────────── 14│ 撤回申请代理费 │100 ──┼────────────┼──────────────── 15│ 撤回复审代理费 │100 ──┼────────────┼──────────────── 16│ 专利权转让注册登记 │ │ 代理费 │500 ──┼────────────┼──────────────── 17│ 咨询费 │20/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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