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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广播电视大学注册视听生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闽价[2001]费字3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注册视听生”收费标准的函》(闽教(2001)财104号)收悉。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5号)关于“2001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一律稳定在2000年的水平,不得提高”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今年暂不调整省电大注册视听生收费标准,仍按省教委、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大学收费标准的通知》(闽教(1997)计财53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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