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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5月30日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一条中的“列入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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