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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食盐转批折让标准的批复[失效]


【颁发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工[2001]24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食盐转批折让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04年5月2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日)停止执行

省盐业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转批折让标准的请示》(苏盐司发[2001]109号)收悉。鉴于目前食盐市场的转批情况发生变化,为了更好地规范农村食盐市场供应行为,兼顾食盐批发、转批两个环节的经济利益,现同意将转批优待扣率由7%的固定比率调整为5%--7%的幅度比率,各地盐业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理负担。正常盈利的原则确定转批折让比例,并要加强管理,做好服务工作,保证农村食盐市场秩序稳定。 以上批复自9月1日起执行,原苏价管(1996)62号文中有关转批折让标准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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