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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制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黔价费[2001]2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司法局、各公证处:
为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中介组织作用,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费;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5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8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700--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接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300--5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4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 3、对物的保全: (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1000元; (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00--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10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一)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00--200元,到当事人住所地办理的,加收100元。 (二)保管遗嘱 1、文字遗嘱每件每年收费5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收取; 2、音带、音像遗嘱,每件每年收费1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收取。 (三)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200--400元; (四)清点遗产,每件收费100--300元; (五)保管遗产: 1、凭证,每件每年收费50--1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收取; 2、物品,每一公证事项每年收费100--2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收取,大宗物品的保管费另收。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一)证明对财产的清点: 1、公民家庭财产的清点,每件收费200--400元; 2、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清点,每件收费500--1000元; (二)证明对财产的清算: 1、公民家庭财产的清算,每件收费200--500元; 2、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清算,每件收费500--1000元; (三)证明对财产的评估: 1、公民家庭财产的评估,每件收费200--500元; 2、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评估,每件收费500--1000元; (四)证明对财产的估损: 1、公民家庭财产的估损,每件收费200--500元; 2、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估损,每件收费500--1000元。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费100元。 (二)涉及民事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400元。 (三)涉及商业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0--800元。 (四)证明监护权、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30元。 (五)证明赡养协议、计划生育协议,每件收费30元。 (六)证明监护协议,每件收费100元。 (七)宅基地使用权协议,每件收费100元。 (八)证明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 (九)证明留学、定向培训协议,每件收费100--300元。 (十)证明合伙协议、婚前财产或夫妻财产约定,按财产标的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十一)解除收养关系,每件收费300--500元。 (十二)证明劳务合同,每件收费100--200元。 (十三)证明农村供用电、烤烟种植、粮油订购合同,每件20--50元。 (十四)涉及农村的土地、水面、荒山、林业等各类承包,每件20--100元。 (十五)证明房屋产权、财产所有权,每件300--500元。 (十六)证明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商品质量证书,每件500--800元。 (十七)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声明书、承诺书、担保书,每件300--50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保管文书,每件每年1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收取。 (二)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收费100--300元。 (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 1、涉及公民家庭的,每件收费50--100元; 2、涉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每件收费100--200元。 (四)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1、为公民代拟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2、为法人及其他单位代拟法律文书,每件收费100--200元; 3、修改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五)解答法律咨询 1、比较简单的,免费; 2、比较复杂或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50元; 3、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0--100元; 4、书面解答法律咨询的,每件收费50--100元。 十、依法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一)拍卖、彩票销售 1、不满50万元的,每件收费500元; 2、50万元至100万元的,每件收费500--1000元; 3、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每件收费1000--2000元; 4、500万元以上的,每件收费2000--3000元。 (二)现场监督 1、开奖、抽奖 (1)营利性质的,每次收费300--500元,另按奖品总额的0.3%收取; (2)公益性质的,每次收费200元。 2、招投标 50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300--1000元;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每件收费1000--2000元; 1000万元以上的,每件收费3000元。 3、股份公司成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每次收费1000--2000元。有关公司章程、会议决议等各项公证不另收费。 4、开奖、评奖、抽签、摇号及其它现场监督,每件次收费300--1000元。 5、执行书(决定书、通知书)送达公证,每件收费80元。 (三)债券、物品的销毁公证,每件收费1000--3000元。 (四)股票发行,每种股票20000--50000元。 (五)证明财产分割 1、家庭财产分割,按财产总额的0.1%--0.2%收取,最低收取300元; 2、法人及其他财产分割,按财产总额的0.2%收取,最低收取500元。 (六)证明指纹、职称、职务等每件收费80元。 (七)查无档案记载;每件收费80元。 (八)证明个人存款、保险单,每件收费100--200元。 (九)证明纳税、个人经济收入,每件收费100--200元。 (十)证明签名、印章属实,复印件、译本、节本、副本与原本相符。 1、民事类每件收费50元; 2、经济类每件收费100--200元。 (十一)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收费100--500元。 (十二)代办与公证相关的登记、验证和认证事务,每件收费100元。 (十三)担任常年公证法律顾问、根据实际工作量的大小与当事人协议收费。 (十四)查询公证档案资料,每卷收费30--50元。 (十五)公证调解 1、主持调解经济纠纷,按经济标的额的0.1%收费,最低收取200元。 2、主持调解民事纠纷,每件次100--200元。 (十六)翻译公证文书每千字符8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收取。外文打字、校对每件20元。 十一、当事人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的,公证机关可收取调查费,本省范围调查每件收费100--200元;外省范围调查每件收费300--500元。交通差旅费据实由当事人另行承担。 十二、凡证明单方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制作公证书一份;证明其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两份。如需增加份数,每份公证书另收副本费20元。 十三、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十四、办理公证收费标准以外的公证事项,比照最相类似的项目收费;办理不相类似的公证事项,由公证处与申请人参照收费标准协商收费。 十五、各公证处开展上述公证服务,遇有《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 十六、根据《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减免公证服务收费,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十七、对证明农村供用电、烤烟种植、粮油订购合同,赡养协议、计划生育协议、宅基地使用协议,土地、水面、荒山、林业等承包以及涉及农村的各类公证事项的公证服务收费,各市、州、地、县司法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物价部门在以上标准的50%--80%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十八、凡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的公证业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其收费标准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的60%收取。 十九、公证机构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各级物价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二十、各收费单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十二、本通知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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