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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25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经国家、省确认的高新技术产品自确认之日起二年内,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可以用贴息等办法对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给予支持。” 二、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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