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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颁发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25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废止《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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