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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失效]


【颁发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25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及时使用。超过一年未按照合同使用的,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报告,说明原因。超过二年仍未按照合同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已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本决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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