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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监察厅、教育厅关于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紧急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监察厅、教育厅

【发文字号】 苏价费[2001]27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监察局:
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自8月30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在新闻媒体重新公布教育收费监督举报电话以来,学生家长对中小学教育乱收费的举报较多,反映强烈,中小学乱收费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的指示精神,切实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现结合我省实际,对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教育收费秩序。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关系到减轻人民群众负担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己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纠正中小学的乱收费行为。 二、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收费的法规政策。中小学学杂费标准应保持稳定。从2001年秋季学期起,原列入代办费的学生证、校徽工本费、中小学测验试卷等,不再向学生收取,一律在学杂费收入中列支。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体检费。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公办学校不准收取择校费。严禁学校通过举办“实验班”、“重点班”、“提优班”等向学生收取费用。农村中小学除杂费、课本费、住宿费外,各地各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代办费,教辅材料、学具、报刊杂志等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征订、购买,学校不得代办。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9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1]68号)文件,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均能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和初中的前提下,允许引入市场机制,设立少数民办小学和初中,以满足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进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办学体制改革的试验,应该主要选择基础薄弱学校进行。这类试验学校必须是独立法人,有独立校园、校舍,独立核算,独立办学。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教育收费的透明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召开中小学校收费政策提醒会,要求各校增强价格法制意识,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要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中小学教育收费的有关政策法规,增加收费政策的透明度,以加强社会各界对教育收费的监督。对证据确凿、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又拒不纠正的乱收费行为,要给予政纪、法纪处理,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曝光,将违法者公之于众, 起到震慑作用。 四、切实做好价格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做好价格举报受理工作。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收费,要向举报人耐心细致地进行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对明显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及时组织力量,认真调查,严肃处理,确实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对重大举报情况或发现群体上访苗头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报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 五、加强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力度。各地物价部门要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监察部门,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中小学教育收费的专项检查,各市要选择一至两个县,各县要选择一至两个中、小学进行重点检查,省物价、教育、监察部门也将专门组织力量进行抽查。这次检查的重点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各项收费,主要检查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拒不停止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违反规定举办收费补习班、超常班,违反规定向学生乱收代办费用,以及教材、簿本价格不执行政府定价或乱加价等行为。对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的,应按规定提请监察部门对案件涉及的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地要将检查情况总结、典型案例分析、受理教育收费价格举报情况分析,于9月底前分别报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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