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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5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经审议,决定对《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 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合并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悬挂、刊登、播放示意地图,造成严重错误的,应当立即公开更正,消除影响,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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