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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洞头县食盐批发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商[2001]2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洞头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我县盐的批发价格的请示》(洞价(2001)1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县国有盐场已全部废转,盐业经营由产区转为销区,食盐调运成本上升的情况,同意你县食盐批发价(含税)按销区批发价(含税)执行,加碘散装盐的批发价由每吨806.40元调整为每吨890元;不加碘散装盐的批发价由每吨715.14元调整为每吨790元。其它品种盐批发价仍按原规定执行。 调整后的批发价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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