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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5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经审议,决定对《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蘑菇种质资源的搜集、提纯、整理、鉴定、保存工作由省推广站负责。” 二、将《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中的“福建省轻工业厅”、“省轻工业厅”统一改为:“省人民政府蘑菇菌种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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