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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公证条例》的决定


【颁发部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公证条例〉的决定》2001年7月20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7月20日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公证条例》的决定 (2001年7月2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公证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对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从其规定。”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其他公证事项”一词修改为“一般公证事项”。 三、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不属于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一句。 四、删去第二十九条。 五、删去第四十三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公证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d26850--010827x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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