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公证条例〉的决定》2001年7月20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7月20日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公证条例》的决定
(2001年7月2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公证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对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从其规定。”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其他公证事项”一词修改为“一般公证事项”。
三、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不属于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一句。
四、删去第二十九条。
五、删去第四十三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公证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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