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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司法厅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苏省监察厅驻省司法厅监察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纪律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苏省监察厅驻省司法厅监察室

【发文字号】 苏司纪[2001]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省辖市司法局纪检组,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纪委、监察室:
现将《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纪律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狠抓教育管理,从严规范言行,切实加强纪检监察人员的纪律建设。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纪律检查委员会 江苏省监察厅驻省司法厅监察室 二00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纪律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政治思想和作风建设,进一步树立廉政勤政、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切实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第三条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党员、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规定和本规定的纪律规范。凡违反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自觉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发、传播反对或诋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二)批准参加各种游行、示威,或者参加非法集会、非法聚集活动; (三)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及其活动; (四)参与各种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五条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以及本系统保密工作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丢失秘密文件或者在私人交往和通信(讯)中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未公开的密件内容; (三)打听、了解职责范围以外的密件情况; (四)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举报人情况,或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内容; (五)透露未公开的案件查处情况以及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六条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纪委、省纪委关于廉洁自律规定和有关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个人职务便利和影响,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或为本人、亲友谋取特殊照顾和私利; (二)赵权批办、催办有关工作事项,私自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或执法监察、纠风治乱工作事项; (三)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或拒不执行组织上安排的工作任务; (四)在下级单位或涉案单位(个人)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接受其提供的经济等方面的利益,或者擅自借用、占用交通、通讯工具、办公设备为个人所用; (五)从事经商及违反规定进行其他营利性的活动; (六)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包括礼物、礼金、礼券以及象征性地付款的物品); (七)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各种娱乐活动; (八)擅自变更出差路线绕道探亲访友、旅游观光或办理其他个人事务,或者出差携带配偶或子女或其他亲友; (九)在任何场合、任何时间酣酒; (十)违反考勤制度,擅离职守。 第七条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办案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手段; (二)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 (三)瞒案不报或者压案不办; (四)偏听偏信有关人员情况反映,不认真审问被审理案件全部材料; (五)与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及其亲友建立私人联系和交往,或者通过涉嫌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人员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 (六)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七)在办案过程中对涉嫌违纪违法人员诱供逼供。 第八条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依法没收、追缴或收缴的违纪违法的财物,或者隐瞒、截留、挪用依法退还给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二)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办案经费、出差补贴费用; (三)擅自进行公款私存; (四)用公款接待非公务活动的人员; (五)擅自将公用设备或其他公物带回家使用; (六)其他违反有关办案经费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二)随意透露被考察干部的有关情况;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 (四)隐瞒应向组织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 第十条本规定由厅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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