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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林木、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犯罪数量认定试行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网发068号、京高法发16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现将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犯罪数量认定的试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株为起点。 三、本《通知》自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执行。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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