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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辽宁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的决定


【颁发部门】 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02年3月28日,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1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辽宁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辽宁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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