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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伊春市电信资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黑价经字[2001]9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伊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电信资费调整有关政策的请示》(伊价发[2001]13号)文件收悉。新的电信资费出台后,个别地、市物价局及部分居民用户询问在同一行政市内,区与区之间通话执行什么资费标准。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批复如下: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1]1255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将固定电话的本地网营业区范围扩大到行政县(含县级市),在同一行政县内通话均执行本地网营业区内(市话)资费标准。根据这一规定精神,伊春市所辖的15个行政区,凡住宅电话月租费执行同一个标准(每月18元)的,通话费应为首次三分钟0.20元,以后每分钟0.10元,各区之间通话也按上述标准执行。 鉴于鸡西市情况与伊春市类似,同意鸡西电信资费标准也按此规定执行。 此批复自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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