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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部分电信代办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发文字号】 沪价公[2001]0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电信公司:
为规范宾馆、饭店等电信代办单位收费行为,有利于做好电信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宾馆、饭店等提供上因特网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设置网吧或提供计算机上网的,每分钟0.30元。 二、用户自带计算机使用房间内分机电话线上网的,每分钟0.10元。 本通知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请督促宾馆、饭店等电信业务代办单位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d27305--011011c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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