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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对铜仁市城管大队收取广告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颁发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黔价费[2001]17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铜仁地区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
《关于铜仁市城管大队收取广告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黔城城通发(1994)092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第十七项收费项目“占用设施设立广告”,指的是利用公用设施设立招牌或广告,应交纳占用设施设立广告费。 铜仁市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在自己的门面上设置招牌或广告,不是占用公用设施,城管大队根据黔城城通发(1994)092号文第十七项收费项目向其收取广告费是不对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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