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长芦盐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产品食盐试销价格的申请》(津盐财审(2001)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适应市场变化,满足不同消费者需求,对新产品食盐在试销期间的销售价格,由你局在认真测算成本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自行制定。 二、新产品食盐的试销期不超过一年。 三、试销期满后,报我局核定正式销售价格。 四、上述规定自2001年6月15日起执行。 二00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