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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产品食盐试销价格有关问题的函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商[2001]19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长芦盐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产品食盐试销价格的申请》(津盐财审(2001)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适应市场变化,满足不同消费者需求,对新产品食盐在试销期间的销售价格,由你局在认真测算成本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自行制定。 二、新产品食盐的试销期不超过一年。 三、试销期满后,报我局核定正式销售价格。 四、上述规定自2001年6月15日起执行。
二00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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