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2000年度税收“先征后退”的规定,经研究,现对2000年度税收“先征后退”项目进行返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先征后退”项目返退的范围 本次返退的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确定的税收“先征后退”项目执行(具体项目见附件一)。 二、“先征后退”项目的返退原则和程序 1.项目返退应依照“先按规定征税,再依政策返退”的原则进行。对各类欠税企业,只有在其所欠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给予办理返退手续;对“先征后退”项目随正税附(带)征的税费不予返退。 2.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填报《二000年度国家级项目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核表》(附件二),并随表附报《二000年度会计报表》和经税务部门确认的《二000年度企业流转税纳税申报表》、《二000年度企业纳税清单》(附件三)及税单复印件。 3.返退项目,由负责征收的税务局组织项目单位申报。凡属各财税分局征管单位的申报项目,由分局审核后报市局预算处复核,市局集中将有关资料送交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经专员办对应退的中央增值税部分提出审定意见、签署退库通知书,连同审批资料,一并返回市局后,由市局预算处返退;凡属各区县税务局征管单位的申报项目,由各主管税务局初审,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市局预算处复核,市局集中将审核资料送交专员办,经专员办对应退的中央增值税部分提出审定意见、签署退库通知书,连同审批资料,一并交市局后返回各区县财政部门,由区县财政部门据以办理退库。 4.各级财政部门在办理此项退库手续时,要连同专员办签署的退库通知书送同级金库。退库后,其中一联盖有退库金库业务章的退还书由财政部门送交专员办存查。 三、“先征后退”项目审核的时间安排 各财税分局、各区县税务局、财政局应在2001年6月20日以前,将本次“先征后退”项目的申报要求及有关表式,布置到列入本通知规定的“先征后退”项目享受范围内的企业。各财政分局应于2001年7月15日前,将企业申报表和分局审核的项目汇总表送市局预算处。各区县税务局应于2001年6月底前,将企业申报表和审核的项目汇总表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各区县财政局应于2001年7月15日前,将企业申报表和复审后的项目汇总表送市局预算处。 对商业批发五大类副食品的先征后退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中“凡2000年度及以前尚未办理的税款返还手续,应于2001年6月30日之前抓紧办理,逾期不再办理”的规定,请各财税分局、各区县财政局于2001年6月20日前,将企业申报表和经审核的项目汇总表送市局预算处。 四、其他有关事项 1.单位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按财政“先征后退”政策返退流转税。 2.财税检查的查补税额,不予按财政“先征后退”政策返退流转税。 3.本次“先征后退”项目退税额一律计算到千元,千元以下部分不予返退。 4.本次返退项目的《二000年度国家级项目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核表》和《二000年度企业纳税清单》,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 附件一:二000年度国家级税收先征后退项目汇总表(略) 附件二:二000年度国家级项目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核表(略) 附件三:二000年度企业纳税清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