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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1]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省建设厅、省监察厅、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和建设部的要求,为做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 建筑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秩序和主体行为规范程度,直接影响着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全省市场经济总体运行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自1996年以来,省建设厅、监察厅等6部门联合开展了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全省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但是,建筑市场管理松懈、秩序混乱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这不仅严重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指导思想、目标和重点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建筑市场为目的,深化改革与加强法治并举,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的原则,综合整治违法建设、扰乱秩序行为,大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体制意识显著增强;规避招标和招标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违反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的局面得到基本扭转;建筑市场中地方保护、行业垄断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基本满意;违法违规问题得到清查,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严肃查处。 (三)工作重点: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和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行为;严肃查处工程建设中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严肃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问题;严肃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质量低劣问题;严肃查处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同时还要认真解决装饰装修、城乡结合部和各类开发区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三、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大力规范交易行为,切实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标投标弄虚作假问题 1.强化招标投标工作。依法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全部实行招标投标。实行邀请招标必须经法定机关以正式文件批准,其中省级以上重点工程报省政府批准,其他工程报市政府批准。不得以个人签字代替批准文件。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评标办法,提高评标合理性,严格保密制度,确保招标投标规范化运作。对应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监察部门都要派员监督。 2.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确定中标人起15日内,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纳入施工许可的审查内容,凡在法定时限内未提交书面报告或招标投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并依法进行处罚。 3.大力推行招标代理制度。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要按照委托范围,依法规范化地组织招标。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均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更不能与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或有形建筑市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一律要在2001年6月底前彻底脱钩,否则将依法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4.严厉查处工程建设合同弄虚作假行为。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应当严格落实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各级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中标后工程合同签订过程的监管,发现建设单位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违反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强签合同,或者与中标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必须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严厉处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对逾期不付款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执行。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结清工程价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新开工工程应视作建设资金不落实,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5.进一步放开建筑市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抓紧清理并废除各种带有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内容的规定和“土政策”。2001年6月底前,各市要取消针对外地一级建筑施工和甲级勘察、设计、监理企业的投标前入市注册手续,实行中标后登记备案。二级以下企业也要逐步放开。要严格规范对建设企业的收费行为和评标中奖项加分过多、过滥的问题。 6.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防范规避招标和招标投标弄虚作假方面的作用,健全有形市场运行机制。凡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跨市的专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在工程所在市的一个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工程实施监督或共同监督。2001年底前,各市、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与有形建筑市场必须实行机构分设、职能分离,并经省建设、监察部门共同检查验收。有形建筑市场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并将收费标准张榜公布,严禁乱收费。 (二)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严肃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 1.严肃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问题,严厉打击资质挂靠或出卖出借证照、图签行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由本单位项目经理班子自行组织完成主体结构施工。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合同管理,依法行使分包认可权。发现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认可其转包、违法分包或转让监理业务的,建设、监察部门要公开通报,并追究其主管人员责任。 2.建立工程合同(包括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以及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或分包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进行合同备案的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开通报,并在资质年检中作不良行为记录;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责令改正,依法进行查处。 3.加强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管理。每个项目经理不得同时负责2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组织检查,并通过信息网络公开所有项目经理情况,供社会监督。发现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不仅要对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依法作出处罚,还要对项目经理予以降级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4.拓展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功能,逐步将分包活动纳入有形市场。到2001年底,各市有形建筑市场都应当设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市场,发布分包工程和分包企业的信息,为总、分包双方和政府监管分包活动提供服务。 (三)强化资质管理,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1.以资质管理为主要手段,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要把企业的市场行为列为资质年检和晋级审查的重要条件。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除依法严厉处罚外,年检要列为不合格,重新核定等级;申请晋级的,不予批准;情节严重的,坚决吊销资质证书。同时,要按照省政府规定,依法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资质的管理。 2.认真抓好建设企业的资质重新就位工作。按照国家新颁布的资质标准,从2001年7月起,用1年左右时间,进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重新就位。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待国家新的资质管理办法下达后,也要进行资质重新就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通过资质重新就位,调控规模,优化结构,尽快改变由于供求关系严重失衡而引发建筑市场过度竞争的状况。 3.认真解决建设类企业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问题。这次集中整治要把机关所办实体作为重点之一,发现问题依法查处。在资质管理上要一视同仁。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与机关所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经济实体脱钩的工作,结合资质就位,切实解决一些机关所办实体素质低下,打着机关旗号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问题。 (四)严肃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违反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质量低劣行为 1.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建设单位(即项目法人)为工程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监理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发现所监理项目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指出,必要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2.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各市应当在2001年6月底前明确审查机构并开展工作,逾期不开展工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得使用,擅自施工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3.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所有工程都必须执行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对不实行招标、不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不依法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必须依法进行处罚。对工程竣工后未办理验收备案手续或者经备案审查不合格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 4.加强对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主体各方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并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的,不论是否造成质量安全事故,都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同时,要加大防治质量通病的措施,逐个项目逐个通病落实治理任务。 (五)依法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1.严格依法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加强工程概、预算工作;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依法办理规划、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必须实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政策监督。 2.城乡结合部的工程项目要全部纳入监督管理。属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属于城市规划区外的,要严格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不得出现管理漏洞。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执法有困难的可提请司法机关提前介入。 3.重视对县以下区域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县以下区域工程建设特别是村镇建设,近年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较多。各市要重视对这些项目的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纳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范围。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筑,以及2层(含2层)以上住宅,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并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4.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对建筑物进行二次装修,必须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装修中涉及建筑承重结构变动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违反规定,要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六)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建筑市场执法队伍建设,严肃查处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违纪违法案件 1.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在企业资质、执业资格、施工许可等审批管理方面,要尽快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快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各市政府要对现有的审批事项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要坚决予以取消;保留的,要做到程序公开、手续简便,并对审批机构和审批人员建立严格的失职追究制度。 2.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严厉查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人。所有建设项目都应当纳入安全监督范围。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实施监督。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配备和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安全防护用具行为。深入开展施工现场垂直运输机械使用、拆装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无证操作行为。对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要严肃追究责任。对事故隐瞒不报或调查处理久拖不决的,要逐级追究责任。 3.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与惩治腐败相结合。对利用工程承发包之机行贿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违法犯罪分子,分别是那些贪污受贿数额较大、失职渎职、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不论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依法从重从快查处。要严肃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行政责任,严厉查处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包庇纵容建筑市场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对于插手或干预工程承发包活动的领导干部,不论有无谋取私利,都要依据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切实解决“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2001年底前,各地要力争查处一批大案要案。 4.加强建筑市场执法队伍建设。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进一步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减少执法工作随意性。对执法犯法、徇私舞弊的人员要坚决清出执法队伍,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部门执法不力或者执法不当,应当发出《执法建议书》,督促改正。 四、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全省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从现在开始到5月下旬。主要任务是召开动员大会,认真传达贯彻国家及省有关会议精神,制定工作方案,广泛宣传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范围、重点以及有关法规政策。5月30日前,各市将工作方案报省建筑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 2.调查摸底阶段。5-6月份。主要任务是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调查摸底,建设主体各方(含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开展自查自纠并上报自查自纠情况。6月底,各市将调查摸底和组织自查自纠情况报省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 3.集中整顿查处阶段。7-12月份。主要任务是深入揭露问题,集中查结一批违法违规和腐败案件。同时,边整顿边规范,建章立制。在普遍自查基础上,各级都要组织抽查,省、市、县(区)抽查面分别不低于10%、30%、50%。省有关部门要于11月份到各市进行抽查。9月底前,各市将组织抽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报省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 4.检查验收阶段。2002年1月-3月份。主要任务是组织检查验收,完善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建立整顿规范工作月报制度。自2001年6月起,各市要按月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进展情况(包括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省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落到实处 (一)各市都要根据各自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并将整顿和规范任务逐级分解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明确各级、各环节、各岗位的责任,定期检查督促本地区整顿规范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对工作迟迟不能有效开展,建筑市场混乱局面长期得不到扭转的地区、行业和部门,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察、计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法院、检察院及宣传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主动做好有关工作。有关部门要服从大局,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把这项工作抓好。 (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信息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大意义,动员干部群众自觉参与。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问题和大案要案,要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和高压态势。各级都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四)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完善法规体系,实施标本兼治。各级、各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认真分析建筑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积极探索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思路,及时推广符合市场规律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建章立制,从制度上堵塞管理漏洞,从根本上解决影响建筑市场秩序的关键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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