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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证件验审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我局将于2001年6月1O日至9月3O日开展税务登记证件的验审工作,2000年12月31日前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属本次验证范围(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凡属验证范围的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三个服务办税大厅办理验证事项,申请填写验证登记表并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逾期未办理验证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停止对其发售发票。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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