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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关于调整河北省电信公司石家庄市市辖营业区及资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通信管理局

【发文字号】 冀价经费函字[200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电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石家庄市市辖营业区及资费标准的请示》(河北电信经[2001]227号)收悉。鉴于省政府对石家庄市市辖区行政区划进行了部分调整,同意你公司按石家庄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对石家庄市市辖营业区作相应调整,新并入石家庄市市辖营业区的乡镇执行石家庄市区的电信资费标准。 本批复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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