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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条。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中的“或《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删去第五十二条中的“《商品房外销许可证》”。 此外,对部分条文顺序及其所涉及的条款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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