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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对新疆第一汽车厂所辖区域内转供电转供费用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乌市价工农字[2001]第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新疆第一汽车厂:
你厂“关于申请核定低压电网转供费用的报告”收悉。经测算,现批复如下: 1、新疆第一汽车厂所管辖区域内城市电网低压转供费用标准每千瓦时0.10元(包括变压器损耗、线路损耗、公用照明等费用)。 2、新疆第一汽车厂不满1千伏直抄到户最终销售电价=1-10千伏目录电价+转供费用 新疆第一汽车厂负责不满1千伏直抄到户最终销售电价具体如下:居民生活电价0.477元/千瓦时,非居民照明电价0.469元/千瓦时,商业电价0.602元/千瓦时,工业电价仍执行自治区物价局新价工交字(1999)65号文件目录电价。 此外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费用,不抄表到户不得按以上转供费用标准收取。 以上价格从2001年5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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