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五条第五项。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五条第五项。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