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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宾馆、饭店等代办电信业务收费问题的答复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文字号】 新计价房[2001]4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喀什地区物价局:
你局喀地价字(2001)30号《关于宾馆、饭店代办电信业务如何收费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在代办电信业务时,其收费在新规定未下发之前仍按原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新价非字(1996)103号文件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和标准执行。大堂、总台设立的公用电话收费应按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新局网管联字(2001)16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再收取代办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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