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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暂行条例》的决定


【颁发部门】 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30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上海市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暂行条例》的决定 (2002年1月29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废止《上海市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暂行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上海市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暂行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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