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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乌鲁木齐市城市转供电转供费用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乌市价工农字[2001]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乌鲁木齐市城市转供电单位:
为了进一步清理整顿电价管理秩序,规范电价行为,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新价工交字(1999)2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乌鲁木齐市城网范围内转供环节低压电网转供费用标准通知如下:城市电网低压转供费用标准每千瓦时0.063元(包括变压器损耗、线路损耗、公用照明等费用)。 直抄到户最终销售电价=1-10千伏目录电价+转供费用 不满1千伏直抄到户最终销售电价具体如下:居民生活电价:0.44元/千瓦时,非居民照明电价:0.432元/千瓦时,商业电价:0.565元/千瓦时(工业电价除外,仍执行自治区物价局新价工交字(1999)65号文件目录电价),此外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费用。 以上价格从2001年4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转供费用超过0.063元/千瓦时,报市物价局审批后执行。 望各转供单位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损耗,直接管理、抄表、收费到户。为增加透明度,各转供电单位按规定执行的各类用电最终销售电价要明码标价,实行“三公开”,即公开电价、电量、电费,设公布专栏,每月各户用电量、电价单价、电费收取情况应张榜上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凡违反此价格,擅自制定超过电价的,依《价格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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