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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级及其所属单位2000年收费基金进行年度审验、检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监察厅

【发文字号】 鲁价费发[2001]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省直各部门、各收费单位、中央驻济单位,驻济部队(含武警):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的监督管理,制止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负担,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决定对省级及其所属单位2000年的收费、基金(以下简称“收费”)进行年度审验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检查时限及范围: 这次收费审验、检查时限为二000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发生的收费。具体范围是:省级及其所属收费单位、中央驻济单位、驻济部队(含武警)有关单位、社会团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事业单位办学和社会医疗机构的事业性收费,宾馆招待所的客房,会议室收费及省管理的其他经营性收费。 二、审验、检查内容: (一)实施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是否经过审批,有无国家和省批准的合法收费文件,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还在继续执行。 (二)收费单位在收费过程中,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擅自设立和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时限收费或增加收费频次等现象。 (三)有无《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是否按规定及时换证或变更收费事项。 (四)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的管理内容对被收费单位进行了管理,是否按规定的服务内容向被收费单位提供了服务。 (五)是否使用了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使用收费资金。 (六)收费收入是否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是否及时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是否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确定实行“票款分离”的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实行了票款分离。 (七)收费单位是否配备了专(兼)职收费管理员和经过培训持证在岗的专(兼)职收费人员。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审验、检查事项。 三、审验、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第一阶段为自审自查阶段。被审验、检查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至四月六日前,根据规定的审验、检查范围和内容对本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自审并写出自审情况报告和有关问题说明,填写收费自审报表(见附件一)并经主管部门审签后(一式两份),连同批准的收费文件,帐户开设及有关证明材料于四月六日前一同报省收费年审检查办公室。 第二阶段为复审检查阶段。从四月九日起至五月底,省收费年审检查办公室对各收费单位的自审情况分期分批进行复核审验,按顺序调阅被审单位的帐簿、凭证、收费票据等有关资料,并形成审验检查结论。对违纪违规事实由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对审验检查合格的,在其《收费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收费审验专用章。 第三阶段为处理总结阶段。对单位签字盖章的违规违纪问题,由物价、财政、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执行政策好并能积极配合审验、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四、审验检查的组织领导 为正确掌握政策,加大审查力度,省物价、财政、监察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省收费年审检查办公室”,抽调专人负责收费审验检查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联系电话:697482869748296974830)。 五、审验检查政策 以中央、省有关文件为依据,贯彻“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凡自审出的问题,从宽处理;复审检查出的问题,从严处理。对顶着不办、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从严从重处理,并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关于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鲁纪发(1996)11号)文件等有关纪律处分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漏报收费(基金)项目的,一律公布取消。对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九九年以前。 六、省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从整顿经济秩序、深入开展反腐败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这次收费审验、检查工作。各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组织所属单位认真开展自审自查,主动配合年审办公室做好审验、检查工作,通过这次审验检查,全面掌握和了解部门和单位的收费情况,促进各项法规、规定的落实。 附件:1.山东省省级单位收费年度审验检查自审报表(略) 2.山东省省级单位收费(基金)年度审验检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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