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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废止《南宁市仲裁程序暂行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废止<南宁市仲裁程序暂行条例>、<南宁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规定>、<南宁市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条例>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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