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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对第一汽车集团新疆专用汽车厂申请转供电转供费用的批复


【颁发部门】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乌市价工农字[2001]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汽车集团新疆专用汽车厂:
你厂“申请低压电网转供费用的报告”收悉,经测算,现批复如下: 1、你厂转供电范围内转供费标准为:0.03元/千瓦时,转供电1--10千伏电压等级(除工业用电外)销售电价:居民生活电价:0.407元/千瓦时,商业电价:0.532元/千瓦时,非居民照明电价:0.399元/千瓦时。 2、转供电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直抄到户最终销售电价:居民生活电价:0.477元/千瓦时,商业电价:0.602元/千瓦时,非居民照明电价:0.469元/千瓦时。 3、此外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费用。 4、以上电价从2001年3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暂定一年,待期满后上报资料核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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