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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煤炭价格检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监察委员会

【发文字号】 晋价检字[2001]第6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地物价局、监察委员会:
为贯彻全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煤炭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省物价局、省监察委员会决定在全省开展煤炭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限、对象和内容。 检查的时限、对象是:2000年1月1日以来,煤炭经营企业以及与煤炭经营相关单位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某些重大价格违法问题,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检查的重点单位:各级煤炭运销公司、煤炭发运站、集运站等单位。 检查的内容: (一)、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的; (二)、自立项目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四)、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 (五)、继续执行越权文件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价格政策的; 二、检查的时间、方法。 检查时间:原则上从2001年4月9日至5月31日。如检查工作需要,经请示可适当延长。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省监察委员会统一安排部署,具体工作由省物价检查所组织实施。为加大检查力度,对各市、地检查采取省、市、地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县、市(区)由各市、地安排。 三、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物价、监委、煤炭运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互相配合,切实抓好检查的安排布署和组织实施,并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取得各级领导的支持。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格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案件,要及时移交省监察委员会统一协调处理。组织检查人员要加强对煤炭价格政策、法规的学习,提高办案水平。 (三)、各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对拒绝检查和采取其他形式拖延检查的单位,要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价格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维护价格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五)、省物价局、省监察委员会抽调有关人员组成专项检查领导组办公室。各级物价、监察部门要将检查中遇到的情况及时向省专项检查办公室汇报,并认真开展工作。各地要将专项检查总结及统计报表于2001年6月20日以前上报省专项检查办公室。 煤炭价格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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