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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对兵团城乡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物业管理中心申请转供电转供费用的批复


【颁发部门】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乌市价工农字[2001]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兵团城乡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物业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低压电网转供费用的报告”收悉,经测算,现批复如下: 你中心转供电范围内转供费用标准为:0.07元/千瓦时,最终销售电价:居民生活电价:0.477元/千瓦时,商业电价:0.602元/千瓦时,非居民照明电价:0.469元/千瓦时。此外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费用。 以上电价从2001年3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暂定一年,待期满后上报资料核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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