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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4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 二、第十七条中的“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经营的”修改为:“从事定点营业性水路运输经营的”。 本决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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