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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


【颁发部门】 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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