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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三条。 二、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排水以及擅自将雨水污水管混接排水,严重影响城市排水管道安全运行和污染河道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经济损失,限期封堵排水口。逾期不封堵的,采取强制封堵措施。” 三、删去第四十九条。 四、删去第五十六条。 五、删去第六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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