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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新疆华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转供电转供费用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乌市价工农字[2001]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新疆华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低压电网转供费用的报告收悉,经测算,现批复如下: 你公司低压电网转供电范围内转供费标准为:0.09元/千瓦时,最终销售电价具体如下:居民照明:0.467元/千瓦时,商业用电:0.67元/千瓦时,此外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费用。 上述电价暂定一年,从2001年3月1日至2002年3月1日执行,待期满后,重新上报资料核此价格。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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