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沪办事处收取年检费的请示》(沪司发请[1999]89号)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价费字[1992]618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外国律师事务所年检费,收费标准为一万元/年。 二、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纳入市财政局专户管理。请你局收到本函后即到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