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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物价局关于海瑞学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海口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市价字[200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口海瑞学园:
报来《关于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请示》及附件收悉。你校经市政府批准与海南申正实业发展公司联合开办社会力量办学,依照社会力量办学要以服务为宗旨,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并考虑到你校扩大办学规模,对教学、生活设施及环境改造等投入的成本费用和被省教育厅确认为“海南一级学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对承担义务教育范围内的学生收费。中小学:按琼价费字(1996)253号文的规定执行;高中:按琼价费字(1999)235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对义务教育范围外的学生收费,按如下规定执行。 1、学杂费。小学:每生每学期850元;中学:每生每学期950元。 2、住宿费(含空调及维修、水电费)。每生每学期600元。 二、学校收费属事业性收费,必须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本文自2001年春季入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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