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云发(1998)9号)和《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补充规定》(云发(2000)29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实施意见》(昆发(1998)9号),促进全市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当前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意见: (1)各级党委、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抓住西部大开发的重大历史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化认识,把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结构调整、富民强市的重要战略举措来抓,切实转变作风,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办实事,创造宽松良好的环境,积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确保实现“十五”末期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35%的奋斗目标。 (2)对个体私营经济全面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在经营领域上,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个体私营经济没有限制和禁止的,都允许个体私营经济生产经营;凡是允许外资经营的,都要向个体私营经济开放;凡是国有、集体资本退出的领域,都要支持和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大胆进入。在准入条件上,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行业和少数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一律取消工商注册登记审批时的前置条件;经营方式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涉。 (3)积极引导和支持私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符合条件的可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对到东南亚、南亚等周边国家投资办厂,从事贸易、劳务、技术输出、工程承包的企业,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程序,为其办理有关(如人员、设备、资金等)出入境手续。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申办自营进出口权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进入国际市场。 (4)加大财政对重点骨干私营企业的扶持力度。“十五”期间,市财政要把上述专项扶持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在“九五”期间专项扶持资金的基础上,2001-2005年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专项扶持资金额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昆发(1998)9号文件精神,建立专项扶持发展资金,以引导和扶持重点骨干私营企业加快发展。 (5)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税款征收做到民主、公开、公平、合法。对个体私营企业纳税申报,可以采取税务机关认可的多种方式。 (6)对私营企业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私营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信息业、咨询业、技术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或投资者,自开业之日起,其经营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或投资者,自开业之日起,其经营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 (7)实行科技创新公平待遇,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兴办科技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凡申报科技项目立项、科学技术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技术改造或技术创新项目,纳入各级经贸主管部门实施计划。 (8)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在实施科技创新中开发的科技项目,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并及时向省级科技、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纳入各级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合作项目;经相关科技部门或管理部门认定,科技创新主体可享受相关资金扶持政策。 (9)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进行科技创新、产品有市场、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符合信贷要求、资信度良好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相关的科技企业,金融部门应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个体工商户因生产经营需要开立结算账户的,可按照金融机构公示的条件,申请开立相应账户,金融机构应积极提供服务。对符合办理银行汇票业商务活动的暂行办法》办理。对个体私营企业因业务需要,聘请雇佣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到企业任职和工作,需办理居留、暂住手续的,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为其办理。 (26)积极组织个体私营企业到国内外参加各类展销、交易会,推动区域经济合作。有关部门要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提前发布信息,有计划地组织好参展、参会工作。 (27)各级便民服务中心要对个体私营企业实行“一站式、全过程、全方位”服务,不断提高办事效率与服务质量。 (28)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个体私营经济人事、劳动事务及服务工作,为个体私营企业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各类技术人才提供服务,具体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个体私营经济组织人事、劳动事务工作的暂行办法》办理。 (29)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在研究制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以及评选表彰先进等方面,要听取同级工商联的意见。 (30)建立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年度和中长期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目标及相关政策措施,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市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及市级各部门贯彻省、市有关文件的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将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31)本补充意见与昆发(1998)9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此前我市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补充意见不一致的,按本补充意见执行。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本补充意见的精神,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本补充意见亦适用于市外来昆投资的个体私营企业。本补充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如涉及到有关政策问题,分别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