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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信息管理和发布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统计是国家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党和政府认识国情国力、制定国策和计划的重要依据。为了切实加强我市统计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充分发挥统计在了解市情市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强化政府统计职能,加强协调管理,共同搞好我市经济宏观调控及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市统计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范围内包括中央属、省属单位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统计工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管理、协调作用,加强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政府统计部门开展国民经济核算、专项调查和经济分析工作。市属各部门以及条条垂直管理的海关、税务、工商、金融、保险、邮电等部门,要按照《统计法》、《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市统计局报送有关全市性经济宏观调控及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进度和年度统计、会计、业务核算资料(报送的主要内容(指标)及时间要求见附表)。 二、健全统计数据审核制度,搞好重要数据质量评估与控制,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 各部门、各单位提供的统计数据,必须按《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方可上报,向其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应当同时报送市统计局。 市、区政府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重要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制度,做到数出有据,准确可靠。 三、进一步规范统计信息的使用发布工作,避免数出多门。 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需要使用统计资料的,必须依照《统计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统计数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科技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各部门及新闻媒体公布和使用统计数据必须严肃、慎重。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是综合性数据的管理部门。各区的国内生产总值等国民经济主要指标未经市统计局评估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布和使用全区域性的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数据,都必须以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全市性的各种重要会议及领导讲话,报告中涉及的统计数字以及市直属各部门使用的统计数字一律以市统计局提供的数字为准,避免数出多门,造成混乱。政府统计部门及有关部门公布统计信息应当按《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执行。擅自公布和使用不经过统计部门核实的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领导或当事人的责任。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信息的发布工作。市统计局要按月公布全市国民经济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按季发布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海口晚报社、海口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
二00一年一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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