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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冻结各开发小区转让土地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01年1月7日市委常委扩大会会议精神,结合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的有关政策,现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冻结各开发小区转让土地。现就有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冻结转让的土地包括: (一)已办理出让手续(含预补偿用地)的闲置土地; (二)已选址给开发公司,并由开发公司出资征为国有、但未缴纳出让金、办结出让手续的土地; (三)仅办理选址,未办任何用地手续的土地(含已实际圈占的土地); (四)开发公司私下与农民签订“征地协议”,尚未办出让手续(包括已付农民定金)的土地。 二、各开发公司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再签订新的土地转让协议。 三、各开发公司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须将已签订转让协议但尚未办理转让登记的闲置土地的转让协议报海口市国土海洋资源局审查备案,再由该局将转让协议报市政府研究处理。
二00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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