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
近年来,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及省人民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的精神,先后多次发文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缩小过大的收费范围,对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绝大多数地区和部门按要求认真贯彻和执行有关精神,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仍有个别地区、个别单位。置政令于不顾,继续或变换名目收取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加重了企业负担,助长了不正之风,损害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为保证政令畅通,巩固清费治乱减负成果,根据吉林省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纪要精神,决定在全省对取消的收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时限
检查时间为2001年7月中旬至8月末。检查时限为2000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连续发生的违纪行为可追溯至国家和省发文明令取消项目或降低标准时止。
二、检查分工
省物价局重点检查省直属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并与市、州物价局联合检查市、州所属重点部门以及涉及市、州政府越权制定收费项目的部门。其它市、州及县级所属机关的收费检查由市、州物价部门安排。
三、检查的范围、内容
检查范围:国家及省政府历次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缩小收费范围涉及到的全省所有收费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属国家安排的专项检查,如交通、工商等部门此次暂不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
(一)自立项目收费的;
(二)取消项目延期执行或继续收取的;
(三)变换名目收取与取消项目实质和内容相一致的项目费用的;
(四)延期执行或没有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
(五)不按规定缩小收费范围的;
(六)其它乱收费行为。
四、几点要求
l、各级财政、监察、物价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严肃认真做好这次专项检查工作。
2、此次检查的具体承办工作,主要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承担。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做好调查研究,制定检查方案,有重点、有针对性地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好这次取消项目收费检查。
3、检查结束后,各市、州物价局要于2001年9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附具体案例二个)报省物价检查所。
附件:检查处理有关政策依据
附件:
检查处理有关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函--中办发[1993]10号
2、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计物价[1993]1744号
3、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
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1993)财综字152号
5、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93)财综字第173号
6、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1994)财综字第81号
7、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70号
8、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第112号
9、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
10、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11、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61号
12、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77号
13、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80号
1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收费项目的通知--吉政发[1993]34号
15、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行政事业性乱收费项目的通知--省政府令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