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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年检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1]2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收取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年检费的函》(京司函[2001]114号)收悉。同意你局对设于本市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年检时,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1992]价费字618号)规定的每个办事处每年10000元收费。 你局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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