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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更改淮阴市和江宁等县(市)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名称的决定


【颁发部门】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批复精神,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就更改淮阴市和江宁等县(市)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名称的问题决定如下: 一、地级淮阴市更名为淮安市后,原淮阴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更名为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淮安市人民政府、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二、江宁县改为江宁区后,原江宁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改为江宁区人民代表大会、江宁区人民政府、江宁区人民法院和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三、县级淮安市改为楚州区后,原县级淮安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改为楚州区人民代表大会、楚州区人民政府、楚州区人民法院和楚州区人民检察院。 四、淮阴县改为淮阴区后,原淮阴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改为淮阴区人民代表大会、淮阴区人民政府、淮阴区人民法院和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五、邗江县改为邗江区后,原邗江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改为邗江区人民代表大会、邗江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法院和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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