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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安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公安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办理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武汉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武公[2000]1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公安、国税、地税分局:
现将湖北省公安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办理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安机关发现的涉税犯罪案件线索,需要税务部门作税务稽查的,税务部门必须在二个月内回复税务稽查结论,特殊情况应及时回告。 二、公安部门侦办群众举报、上级机关批准的涉税案件,凡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通报,税务部门除特殊疑难案件外,必须在十五日内作出税务稽查结论。对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等法律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移送税务部门查处。 三、公安机关办理涉税案件依法追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应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十五日内如数交税务部门开票入库,严禁坐支截留。 四、同级公安、税务部门要建立联系制度,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协调会等形式,互通情况、交流信息,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附件:印发《关于办理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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