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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管理暂行办法


【颁发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以下简称医疗保险IC卡)是昆明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卡。为加强对医疗保险IC卡使用的管理,根据《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险IC卡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参保人就医、购药、结算医疗费时使用。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 第三条医疗保险IC卡的内容包括参保人的单位、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和医疗保险费用状况,以及为个人所设的密码等。 第四条医疗保险IC卡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比例,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中。 第五条参保人申领医疗保险IC卡时,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参保人基本情况表,由参保单位将参保人基本情况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同交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发放给参保人,并由参保人个人保管使用。 第六条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所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可凭医疗保险IC卡和基本医疗保险病历本直接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如医疗保险IC卡金额用完,由参保人用现金支付。 第七条参保人就医、购药、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核验医疗保险IC卡和基本医疗保险病历本,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医疗保险IC卡应拒绝其使用。 第八条参保人可持医疗保险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医疗账户资金情况。 第九条医疗保险IC卡记录实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对账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所存一切有关医疗保险IC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凭据。持卡人如工作调动,或姓名、身份证号变更等,由用人单位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以免影响持卡人用卡及对账。 第十条医疗保险IC卡如遇丢失或被盗,持卡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挂失前及挂失手续办妥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参保人本人承担。 医疗保险IC卡损坏的,应持原卡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新卡,卡费由个人自付。 第十一条参保人如死亡、失踪,其合法继承人应持有关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个人账户资金继承手续。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IC卡不得透支、提现、套现。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如与参保人一起套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IC卡的制作发放权属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伪造、变造医疗保险IC卡进行欺诈活动的,触犯法律的,将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使用伪造卡、涂改卡及冒用他人医疗保险IC卡就医、购药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与《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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